优点:合伙人组成灵活,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,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。
劣势:普通合伙企业:无限连带责任;有限合伙企业:无限+有限责任。权益转让较难。筹集资较难。
设立合伙企业,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,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。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,而没有上限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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